T:『史記』 司馬遷 V:119:巻第百十九(列伝) B:119:循吏列伝第五十九 C:119:01:太史公言(一) 太史公曰。 法令所以導民也、刑罰所以禁姦也。 文武不備、良民懼然身修者、官未曾乱也。 奉職循理、亦可以為治、何必威厳哉。 C:119:02:孫叔敖 孫叔敖者、楚之処士也。 虞丘相進之於楚荘王、以自代也。 三月為楚相、施教導民、上下和合、世俗盛美、政緩禁止、吏無姦邪、盗賊不起。 秋冬則勧民山採、春夏以水、各得其所便、民皆楽其生。 荘王以為幣軽、更以小為大、百姓不便、皆去其業。 市令言之相曰「市乱、民莫安其処、次行不定。」 相曰「如此幾何頃乎。」 市令曰「三月頃。」 相曰「罷、吾今令之復矣。」 後五日、朝、相言之王曰「前日更幣、以為軽。今市令来言曰『市乱、民莫安其処、次行之不定』。臣請遂令復如故。」 王許之、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。 楚民俗好庳車、王以為庳車不便馬、欲下令使高之。 相曰「令数下、民不知所従、不可。王必欲高車、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。乗車者皆君子、君子不能数下車。」 王許之。居半歳、民悉自高其車。 此不教而民従其化、近者視而効之、遠者四面望而法之。 故三得相而不喜、知其材自得之也。三去相而不悔、知非己之罪也。 C:119:03:子産 子産者、鄭之列大夫也。 鄭昭君之時、以所愛徐摯為相、国乱、上下不親、父子不和。 大宮子期言之君、以子産為相。 為相一年、豎子不戯狎、斑白不提挈、僮子不犁畔。 二年、市不予賈。 三年、門不夜関、道不拾遺。四年、田器不帰。 五年、士無尺籍、喪期不令而治。 治鄭二十六年而死、丁壮号哭、老人児啼曰「子産去我死乎。民将安帰。」 C:119:04:公儀休 公儀休者、魯博士也。以高弟為魯相。 奉法循理、無所変更、百官自正。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、受大者不得取小。 客有遺相魚者、相不受。 客曰「聞君嗜魚、遺君魚、何故不受也。」 相曰「以嗜魚、故不受也。今為相、能自給魚。今受魚而免、誰復給我魚者。吾故不受也。」 食茹而美、抜其園葵而棄之。 見其家織布好、而疾出其家婦、燔其機、云「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。」 C:119:05:石奢 石奢者、楚昭王相也。堅直廉正、無所阿避。 行県、道有殺人者、相追之、乃其父也。縦其父而還自系焉。 使人言之王曰「殺人者、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政、不孝也。廃法縦罪、非忠也。臣罪当死。」 王曰「追而不及、不当伏罪、子其治事矣。」 石奢曰「不私其父、非孝子也。不奉主法、非忠臣也。王赦其罪、上恵也。伏誅而死、臣職也。」 遂不受令、自刎而死。 C:119:05:李離 李離者、晋文公之理也。 過聴殺人、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「官有貴賤、罰有軽重。下吏有過、非子之罪也。」 李離曰「臣居官為長、不与吏譲位。受禄為多、不与下分利。今過聴殺人、傅其罪下吏、非所聞也。」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「子則自以為有罪、寡人亦有罪邪。」 李離曰「理有法、失刑則刑、失死則死。公以臣能聴微決疑、故使為理。今過聴殺人、罪当死。」 遂不受令、伏剣而死。 C:119:06:太史公言(二) 太史公曰。 孫叔敖出一言、郢市復。 子産病死、鄭民号哭。 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。 石奢縦父而死、楚昭名立。 李離過殺而伏剣、晋文以正国法。